当前位置:首页 > 投资者关系 > 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3-08-27 00:15:00      点击次数:13023次

     公司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政策应至少包括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利润分配的形式、时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决策程序机制等内容:
  (一)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司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
  (三)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母公司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四)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七)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调整政策的议案需经监事会、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7 - 2018 渝ICP备2022009953号-1